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