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