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