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