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