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