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十四条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