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