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