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