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