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