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