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