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