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