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