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