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