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