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 取得境外所得; (五)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