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