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