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1500元的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15000元的5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