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