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