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