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