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级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