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被引用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