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