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