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