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

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