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