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