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章 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