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