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被引用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六条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