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被引用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六条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