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恢复;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恢复;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