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