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 第六十六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