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