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国籍证明;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