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