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