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