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章 费用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