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申请费、申请维持费;
审查费、复审费;
年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撤销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专利登记费以及规定的附加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专利局另行规定。
申请费、申请维持费;
审查费、复审费;
年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撤销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专利登记费以及规定的附加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专利局另行规定。